以下的酒店新聞.是2006年約年中的新聞

我會用穿插和字體顏色不同的方式

利用新聞內容讓網友們了解

台北市制服酒店的消費及工作內容

紅色字體就是我的解釋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前天在長春路取締一間

經營「下午場」的脫衣陪酒酒店,

脫衣陪酒的酒店在台北市多為制服酒店

就是會該店所有陪酒的公關小姐

都穿著一樣的衣服,這是最好分辨的方式

而這樣的店裡也會不需要脫的小姐

而制服店裡不需要脫的小姐

則會用穿著的衣服不同來區分(多為全黑長禮服)

現場查獲黃姓酒客與張姓女經理,

雙雙脫去內褲在包箱內相互猥褻,

其實該名張姓女經理應該就是酒店小姐

因為在一家酒店裡,經理是不需要陪客的

更不用說會需要跟客人互相猥褻

新聞的報導,應該只是轉述該名受訪著的內容

當然該名受訪者不願承認自己試酒店小姐

也有另一個可能,就是她是被騙去

已為酒店裡的女經理就是要對客人有這樣的服務

而店門口居然還張貼著「預防愛滋病感染」的海報,

相當諷刺。

被警查獲的張姓女帶檯經理、花名「雅芳」,

就如我之前說的,帶檯經理是不需要陪客

所以該名女性的花名也就是指酒店小姐的藝名

取藝名除了是你在這家酒店

給自己和客人的一個稱呼,

也有另一種保護自己的用意,

因為這個藝名只有你在做這個行業在使用,

而其他正常環境的朋友並不知道你這些藝名,

所以當你離開這個環境,即使在路上,

被之前的客人或姐妹認出,而他們也只知道你的藝名情況下,

當他們叫這個藝名稱呼妳時,

小姐們可以分辨出是哪裡的朋友加以不理會,以保護自己身份

自稱平日在百貨公司當專櫃小姐,

並因面貌姣好、身材勻稱,被專櫃服飾品牌選為模特兒,

拍過一系列平面廣告。

她向警方供稱,

因要扶養父母及二個弟弟,

正當工作收入不夠花費,

才利用休假下海兼差。

警方日前接獲檢舉,

指稱位於長春路的「珍城」酒店,

該酒店已經結束營業,

應該說是換個店名繼續營業,

只是型態也許改變成禮服店,

利用下午警方極少臨檢的機會,

暗中放寬尺度,經營「下午場」式的脫衣陪酒,

其實該店本身就是制服酒店

並不是利用警方下午少臨檢的方式

而暗中經營,因為該店當時晚上也是制服酒店,

是需要脫衣陪酒的,這是在解釋,一家酒店,

不應該會有下午和晚上的區別,

就好比禮服店,(不脫衣陪酒),即使下午有營業,

也應該是不脫衣陪酒的禮(便)服酒店,

所以奉勸應徵者,要注意這些小細節,

分局行政組會同派出所在前天傍晚前往突檢,

並在A3包廂內,發現花名「雅芳」的女帶檯經理,

身著薄紗長裙、但未穿內褲,獨自坐在沙發上,

身旁則擺著一件男西裝褲和男用內褲。

警方發現包廂廁所反鎖,經溝通後,

躲藏其間的黃姓酒客始開門出來,當時黃某下半身赤裸,

向警方坦承下午三時與另二名朋友到店內消費,

喝醉後被張女單獨帶往A3包廂。

他說,記憶中只模糊記得褲子被脫下,

而張女也坦承主動幫黃某「打手槍」,

但堅稱此「額外服務」未向對方收費。

在脫衣陪酒的制服酒店裡來說,

脫衣陪酒的過程中,是需要有一次的幫客人(手工)

通常此服務會在第二次的秀舞時間動作

但此服務只要客人說不需要也是可以不用低

但是新聞中的帶到另一間包廂

且雙方都脫下底褲,這就不太對了,

因為打手槍只是動到手,實在沒必要小姐脫下底褲,

且又將客人帶到另一個包廂,不想讓同行友人打擾,

其實網友們經過我這樣點一下,應該也就知道是什麼了吧?

全案由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

最後我們整篇看完新聞

可以發現,該名酒店小姐

說過代言過專櫃也是該專櫃的員工

且也拍過廣告,

我們可以知道這樣的條件

其實外表一定不差,

但是又為什麼會選擇去下午場的制服酒店呢?

這個以本人的判斷,

應該是該名小姐去酒店經紀公司面試的時候,

該經紀公司的面試人員鼓吹該小姐去的,

也可以說成是被騙去的,

因為該小姐一定會先講出自己的要求,

例如:上班不能太晚,跟家人住有門禁之類的,

這時該酒店經紀公司舊會鼓吹這樣的女孩子

去制服酒店上班,因為這樣對他們酒店經紀公司比較有效益,

其實在當時也有很多家禮服酒店,不脫且不需要手工的店,

只是女孩們並不知道從何找起,而誤入歧途,

選錯酒店經紀,要不然這樣模特兒條件的小姐,

去這樣的制服酒店,其實並沒有比較好,

且所賺到的薪水是跟不脫的禮服酒店是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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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田娛樂酒店經紀

高田立生

手機:0919403807(遠傳)

MSN:tommylijen@hotmail.com

即時通:caftommy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留言、線上、或是來電詢問

不要因為對酒店的無知.而讓自己身陷泥沼

除非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這樣的問題我無法解答

要不然只要是酒店的問題都一定會有解答~只怕您不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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